8月10日,贵州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发布《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决定书指出,2023年5月24日,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义龙新区全何塑料加工厂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贞丰县建凯新能源光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堆存有大量废酸塑料桶,桶内有液体残留,经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司法鉴定,桶内残余液体属于有腐蚀性特征的危险废物,经现场清点有废酸塑料桶2418个,总重量约为3.28吨。
同时,自2020年12月以来,贞丰县建凯新能源光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陆续将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21921个废酸塑料桶,约22.74吨提供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个体户王宏等人,王宏等人收集后又将废酸塑料桶提供给无危险废经营许可证的义龙全何塑料加工厂等单位或个人,用于从事收集、处置等经营活动。该行为也被贵州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认定为违法行为。
贵州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决定:现责令贞丰县建凯新能源光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立马停止将危险废物(废酸塑料桶)提供或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并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情况做复查监督。
联系电线日,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义龙新区全何塑料加工厂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厂厂区内堆存有大量废酸塑料桶,桶内有液体残留,经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司法鉴定,桶内残余液体属于有腐蚀性特征的危险废物(废物类别及代码:HW49其他废物、900-047-49),经现场清点有废酸塑料桶2418个,总重量约为3.28吨。
经查,该批废酸塑料桶为你公司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你公司生产工艺流程显示,在酸洗环节公司职工需根据物料的清洁程度,将硅料放入硝酸、氢氟酸、盐酸、硫酸等4种不同酸液(按特殊的比例混合)中浸泡,酸液使用完毕后会产生废酸塑料桶。按照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2022年1月17日核准的《贞丰县建凯新能源光伏电子科技类产品开发(扩建)项目建设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表》第55页“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本项目废酸液、污水处理污泥、废离子交换树脂、废酸塑料桶、片碱包装袋属于危险废物,其废物类别和废物代码分别为‘HW34废酸、900-300-34’,‘HW17表面处理废物、336-064-17’,‘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90015-13’,‘HW49其他废物、900-047-49’,‘HW49其他废物、900-047-4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关于废酸废碱危险废物可否纳入企业污水处理系统的回复》(2019年3月21日),企业产生的废酸、废碱可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处置。本项目产生的废酸液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贞丰县龙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处理污泥、废离子交换树脂、废酸塑料桶、片碱包装袋等其他危险废物经集中收集后分类定点堆放于危废暂存间(20m2)中,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要求,你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塑料桶属于危险废物,其废物类别和废物代码为‘HW49其他废物、900-047-49’,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经查,2020年12月以来,你公司陆续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21921个废酸塑料桶,约22.74吨提供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个体户王宏等人,王宏等人收集后又将废酸塑料桶提供给无危险废经营许可证的义龙全何塑料加工厂等单位或个人,用于从事收集、处置等经营活动。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4份,《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3份,证据照片9张,《贞丰县建凯新能源光伏电子产品研究开发(扩建)项目建设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表》摘选1份,《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黔检技司鉴中心[2023]环损鉴字06号)1份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之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将危险废物(废酸塑料桶)提供或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