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基斯坦共和国国家食品安全与研究部关于巴基斯坦干辣椒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有关要求的巴基斯坦干辣椒进口。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基斯坦共和国国家食品安全与研究部关于巴基斯坦干辣椒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本公告中的干辣椒,是指以在巴基斯坦种植的食用辣椒(Capsicum annuum L.)为原料,经自然晾晒或其他干制工艺加工后的产品。
输华干辣椒种植基地和加工包装企业应在巴基斯坦共和国国家食品安全与研究部的植物保护局(以下称“巴方”)审核备案,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应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在每年出口季前,巴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中方将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1.输华种植基地应在巴方监管下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管理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维持种植卫生条件,如周围无影响辣椒生产的污染源、及时清洗整理植物病残体等,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包括有害生物监测、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2.针对番茄斑萎病毒和番茄环斑病毒,输华干辣椒应来自经中方认可的番茄斑萎病毒、番茄环斑病毒非疫产地或非疫生产点。非疫产地或非疫生产点的建立应遵循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0号的原则,由中方和巴方共同批准。巴方应及时向中方提供非疫产地或非疫生产点维护的相关资料。
4.输华种植基地的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应在技术人员指导下完成,技术人员应接受巴方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
5.输华种植基地应保留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记录,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在生长季节使用的化学药剂名称、活性成分、日期、药剂浓度及使用量等信息。
1.输华干辣椒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应在巴方或其授权官员检疫监督下进行。
3.输华干辣椒的存放、加工、包装、储藏等功能区应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距离。
4.输华干辣椒在工艺流程中,应经过人工挑拣、筛选、清洁等工序,以确保不带植物残体和土壤等。
5.加工包装企业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干辣椒可追溯至注册种植基地,记录加工包装日期、来源种植基地名称或其注册号码、数量、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入国家、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号码等信息。
2.每个包装上应以英文标注产品的名字、产地(区、市或县)、国家、种植基地名称及其注册号码、加工包装企业名及其注册号码等可追溯信息。每个包装应以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4.装载输华干辣椒的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应在装运时检查是不是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应加施封识,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其封识应完好无损。
1.在贸易开展后的两年内,巴方应按照2%的比例对包装好的输华干辣椒进行抽样检查。如两年内没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枝叶或土壤,该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巴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有关要求,对进口干辣椒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则对该批货物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6.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立即向巴方通报,并视情形暂停本出口季相关种植基地、加工包装企业的干辣椒进口。巴方应查明不合格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中方将根据巴方整改结果,决定是不是取消暂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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