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第15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第16 条规定:通过国家 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 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 的生态区域推广;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 态区的地域,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引种。为保证这一制度的实施,《种子法》第17 条还进一步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并在第 64 条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
根据《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品种审定过程中的品种试验必须在农业管理部门的统一组 织下,在规定的生态类型区、选定的试验点进行,并有试验 面积限制;试验品种也不得在非试验区域的柜台上公开销售。
对此类问题,农业部曾作过明确答复:“按照《农业技术推广法》第2 条第2 款的规定,示范是农业技术推广的一 种形式,种子示范是种子推广的一个环节。以‘示范用种’ 的名义销售种子的,应当认定为经营、推广行为”。可见,示范应当是在品种审定后、大面积推广前的一种活动,并非当事人所认为的属审定前的一种试验活动。
在市场上公开大量销售未经审定并发布了重要的公告的主要农 作物品种并公开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显然违反种子法的规 定,应当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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